案例348:徐汇法院关于回沪知青是不是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二)

  发布时间:2024/4/16 16:04: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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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48:徐汇法院关于回沪知青是不是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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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例二


谢某1系谢某3女儿,谢某3作为知青其户籍从系争房屋迁出,实际系响应国家号召离沪并非自住放弃系争房屋居住权益,后谢某1作为知青子女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结合当事人陈述系争房屋来源的情况,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应保障谢某1的居住权益,故本院认定谢某1即使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仍然系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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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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