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该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3/11/2 21:05: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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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企业应该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保护视力色:杏仁黄秋叶褐胭脂红芥末绿天蓝雪青灰银河白(默认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09月06日【字体:

  案情简介

  

  徐某去年下半年被本市一家民营企业所录用。企业与其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确定徐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销售人员,企业每月除给予最低工资外,还根据本人的销售业绩给予提成,上不封顶,下不托底。合同签订时,徐某就向企业提出合同的试用期不能约定为6个月,企业未予以理会,故意搪塞敷衍了事。徐某工作了4个多月,由于与部门经理因工作事宜发生了争执,双方之间弄得不可开交。于是,徐某主动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以本人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其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企业同意徐某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对于徐某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不予同意。徐某无奈之下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徐某认为,当初企业与本人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只能与其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但是,企业却与其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当初本人提出异议,企业未予理会。因此,要求企业以本人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企业则认为,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为6个月,并且本人签字确认的,凭什么还要企业支付赔偿金,对于徐某提出的无理要求,企业不能同意。也希望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企业以徐某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徐某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按照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该企业与徐某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却与徐某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徐某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的工资标准,向徐某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徐某要求企业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的请求。企业收到仲裁裁决后即按照标准向徐某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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